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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发表时间: 2024-03-29   点击次数:


怒江州人民检察院

内设机构职责指导意见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等曰常运转工作。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院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策的贯彻实施,起草审核相关文件文稿,处理检察信息。负责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工作。负责领导同志批办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负责全州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合作和有关国(区)际司法协助。

(二)第一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除第二、第三、第四检察部承办案件以外的刑事案件,以及未成年人犯罪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三)第二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抢劫、毒品等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四)第三检察部: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州监察委员会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抗诉,开展相关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以及相关案件的补充侦查。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相关刑事申诉案件。

五)第四检察部:负责受理向州人民检察院的控告和申诉。承办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和国家司法救助案件。

(六)第五检察部:负责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监狱、看守所和社区矫正机构等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强制医疗执行、羁押和办案期限、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的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办理罪犯又犯罪案件。负责对法律规定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侦查。

(七) 第六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民事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开展民事支持起诉工作,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申诉案件。

(八) 第七检察部:负责办理向州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和提请抗诉的行政案件的审查、抗诉,对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行政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对行政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政申诉案件。负责办理法律规定由州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侵害英雄烈士姓名、像、名誉、荣誉的公益诉讼案件。负责对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益诉讼案件派员出席法庭,依照有关规定提出检察建议。办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益诉讼申诉案件。

(九)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检察应用理论研究工作,调查研究国家公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指导并组织开展检察理论研究工作。负责司法体制改革综合协调相关工作。承办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承担州人民检察院对台事务工作。

(十)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案件的统一受理流转、办案流程监控、涉案财物的监管、法律文书监管、案件信息公开。统一组织办案质量评查、业务考评和业务统计分析研判,规范司法行为。负责人民监督员工作。负责业务信息化需求统筹,指导全州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应用。

(十一)检察技术与信息部:负责对案件进行证据审查、现场勘查、司法鉴定、出庭作证、技术协助等工作。制定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信息化建设、应用、管理、维护,保障信息网络安全等工作。

(十二)检务督察部:负责对全州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检察机关、州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决定的情况进行督察。承担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工作。承担州人民检察院党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财务装备部:制定实施全州检察机关财务和装备规划,编制支出规划和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州院机关各项事务管理等工作。

(十四)政治部:根据党组的安排负责全州检察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组织人事、教育培训、新闻宣传、意识形态、司法警察管理、离退休人员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州人民检察院机关党群工作。

各阶段性、临时性的专项工作,由院办公室结合各部门的职责,并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分流,必要时提请州院党组安排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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